极目时评丨拐卖妇女儿童“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这个建议值得重视

2022-03-03 11:22:56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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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一点太低,我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作如上表示。(据3月2日环球网)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的这个提议,非常值得各方思考。她说,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们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买家身上。

张宝艳代表这么一说,大家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这其中随便哪一项犯罪行为,单独拎出来都很严重,何况往往是多项都有发生、而且重复发生。被拐卖妇女遭受了种种非人待遇,但是法律对买家的打击是三年起刑,还要考虑种种因素,导致不少人认为打击过轻。要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对买家的起刑点也要相应提高才行。

也有人可能认为,被拐卖的妇女,遭遇的是多重伤害;如果被拐卖的是孩子呢?因为买家通常会善待孩子。这一点,我们也要看到,儿童被拐卖,孩子是直接受害者,与此同时,遭遇沉重打击的还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拿近期引起舆论关注的多例寻亲报道来说,河南单身母亲李芳,苦寻24年,才找到亲生儿子张洋洋;孙海洋花了14年,才和儿子孙卓团聚。孩子被拐,他们的人生被改变,而亲生父母同样遭受痛苦的折磨,从此生活在阴影之中,人生没有光亮,这代价还小吗?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因为买方的存在,才有卖方实施犯罪行为,去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有一个前因后果的关系,不能颠倒了主次。如果加重对买家的打击,事实上能起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的作用。这样可以对卖方和买方都形成震慑,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目前,“买卖同罪”已形成社会共识,法律相关条款是否修改还需要走相应的程序。张宝艳代表提出的,对买方的量刑应重于“拐卖方”,也就有一定的合情合理性。至于起刑点如何设置,专家学者和代表们不妨大胆求证,审慎处理,以达到共识。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张宝艳代表也主张,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这一点,同样也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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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犯罪行为 妇女儿童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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