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戴小巍 李晓辉
房产在被执行前转移,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检察机关经过抽丝剥茧的调查,最终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3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案件经湖北襄阳市法院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涉案房产也将作为执行财产被法院执行。
弟告兄请求过户房产
2015年3月,当某企业满怀希望地拿着判决书去申请执行时,却惊讶地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兄名下的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某房产刚刚在2015年2月过户给朱某弟!
原来,朱某兄、朱某弟是同胞兄弟。2014年6月12日,朱某弟将朱某兄告上襄阳市樊城区法院,称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兄将房产以85万元价格出售给朱某弟,合同签订后,朱某弟依约付清了85万元购房款,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兄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审理中,朱某兄、朱某弟并无争议,很快达成朱某弟再支付10万元、朱某兄协助过户的调解协议。6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6月19日,朱某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万元。6月22日,朱某弟申请法院执行。6月27日,法院裁定将房产过户到朱某弟名下,朱某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2月,朱某弟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15年7月,某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但由于证据不足,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某企业的诉讼请求。某企业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快速交易下疑窦重重
检察机关受理后,襄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李晓辉经初步审查分析发现,朱某兄、朱某弟精心“包装”,从起诉到调解仅用5天时间,拿到法院执行裁定后却等了半年才办理房产过户,很可能背后有“猫腻”。
进一步调查证实了检察官的分析。李晓辉经调阅相关审理、执行案卷,发现:在调解结案中,朱某弟并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而仅仅提交朱某兄手写的两张收条;在某企业提起的诉讼中,朱某兄、朱某弟为证实实际支付房款,提交的是朱某兄账户的收款明细,与一般提交原告付款明细不符,同时,实际转账付款83.85万元,次数达10次之多,金额较为零散;朱某兄所签收条与实际转账金额并不吻合,2013年3月9日签的收条写明收到5万元、实际转款5.5万元,在2014年4月28日签的收条写明收到80万元、实际转款44.85万元;后期又转两次款才凑足83.85万元。
循着这些蛛丝马迹,检察机关调取了朱某兄、朱某弟2010年至2014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有近万条!”3月16日,李晓辉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随后的几天时间里,李晓辉认真核对银行账号、时间、金额,发现,除了前述10次转账外,朱某弟还存在大量向朱某兄转款的情况,这就说明了两兄弟在平常也有交易往来。
检察官又进一步分析发现,朱某弟转账支付房款,均是在账户余额大的情况下,转入相对小额资金,比如2013年1月20日,朱某弟在账户余额100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1万元,2013年12月23日在账户余额58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6.3万元,2014年1月19日在账户余额77余万元的情况下仅转账6.1万元,等等。
两兄弟炮制虚假诉讼
“虽然从各种迹象表明,该案系虚假诉讼可能性很高,但还是缺少最直接的证据。”李晓辉介绍,通过继续对交易记录进行认真梳理发现,2014年6月19日,朱某兄、朱某弟账户发生3笔可疑交易:朱某弟账户向朱某兄账户转账10万元;朱某兄账户取出现金10万元;朱某弟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
2014年6月19日!这正是朱某弟为申请法院执行提交的转账记录日期。
检察机关随即调取当时的原始银行存根,最终查明:当日10时15分至20分,通过在同一银行大厅办理,朱某弟向朱某兄账户转账10万元,形成转账凭证,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然后从朱某兄账户取款10万元;随即将10万元存入朱某弟账户,以上三笔交易均由朱某弟在银行存根上签字,而且银行操作人员一样。
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后,襄阳市检察院认为朱某兄、朱某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移房产,实际转账付款方式不符合常理,为顺利将房产过户又通过虚假转账骗取法院执行裁定书,这一系列连贯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遂向襄阳市法院提出抗诉。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尽管朱某兄、朱某弟拒不承认,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弟的诉讼请求。
目前,两兄弟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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