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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4月26日消息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放射性药品研发申报。
放射性药品在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诊断与治疗方面具有特殊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制剂、核素标记药物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通过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放射性药品研发与应用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
《意见》提出,扩充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放射性药品监管重大决策中,充分听取两院院士、资深专家与行业认可度高的专家的意见。扩充放射性药品审评专家队伍,遴选吸收精通放射性药品的多学科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制修订、药品技术审评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鼓励药品研发,满足临床急需。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放射性药品创新,鼓励境外已上市原研放射性药品在我国境内进口注册。对临床急需的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给予优先审评审批,建立早期介入、持续跟踪、主动服务、研审联动的长效机制,加强研发申报全过程的沟通指导。加强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将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放射性药品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引导企业研发。
优化审评机制,体现放射性药品特殊性。完善放射性药品技术审评体系,增加具有专业背景的审评人员。在受理、技术审评、核查、检验等环节体现放射性药品特点。研究完善前体/配体、核素、发生器、冷药盒等的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对放射性药品的沟通交流申请,予以优先处理。
在受理环节,制定完善放射性药品受理审查相关要求,加强申报指导。审评环节设立放射性药品专门通道,给予单独审评序列。鼓励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放射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明确符合放射性药品特点的仿制药审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优化放射性药品注册检验、注册核查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意见》还要求,完善技术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及时调研掌握国际通行审评标准要求,了解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加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增加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加强中检院放射性药品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放射性药品检查检验队伍建设,加强放射性药品检验检测装备配备;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以及推动相关法规修订。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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