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已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湖北高院二审判了!|环球速看料

2023-04-25 19:21:56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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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王俐燃

已故兄长的生前著作登上舞台,剧院竟未规范署名,妹妹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演出剧院返还因使用其兄长剧本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对此,法院判定“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提起诉讼”。4月24日,该案例入选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985年,林戈明首次创作剧本《求骗记》,并于1986年5月在《剧本》杂志公开发表。1990年,湖北省汉剧团受邀赴新加坡演出,为完成演出任务,根据汉剧团导演余笑予的安排,蔡农对林戈明《求骗记》的内容和台词对白进行了改编。湖北省汉剧团改编的《求骗记》在境外演出反响良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8年10月8日,湖北戏剧院汉剧团参加首届中国(金华)李渔戏剧周全国优秀戏剧剧目展演,有关《求骗记》的展演宣传册页中注明演出单位为湖北戏剧院,主创人员中注明导演:余笑予,编剧:林戈明、蔡农。

2019年3月12日,湖北戏剧院参加首届中国(武汉)汉剧艺术节,其参演节目宣传册页中介绍《求骗记》为“根据林戈明同名小说改编”,主创人员中注明导演:余笑予,编剧:蔡农。

林戈明的妹妹林群芳遂提起诉讼,她认为,前述两次商演活动既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表演权。

林戈明于2006年6月13日去世,其配偶胡映霞于2019年3月21日去世,且林戈明夫妇生前无子女。原告林群芳作为著作权人林戈明的胞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著作权人林戈明的相关权利。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对作者死亡后其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上述法律没有限定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来实施,也没有限定继承人在保护死者著作人身权时还需遵循一定的顺位。即对侵害死者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只要是作者死亡后的继承人,均可以提起诉讼来予以保护。

本案中,林群芳作为林戈明的胞妹,对侵害林戈明著作人身权的行为,自然有权提起诉讼,而不受继承人身份顺序之限制。

林戈明在2006年去世,其父母已不在世,妻子胡映霞健在,因林戈明与胡映霞未育有子女,根据继承的有关规定,其遗产包括有关著作财产权应由胡映霞继承,林群芳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林戈明死亡后的遗产。因此,林群芳无权对他人实施了侵害《求骗记》剧本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其要求湖北戏剧院返还因使用《求骗记》剧本而获得的经济利益1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湖北戏剧院在2018年和2019年演出宣传册页上,存在署名不规范的情况,构成对林戈明署名权的侵害。湖北戏剧院作为表演单位,有关表演剧目情况包括主创人员通常应是其向演出主办单位报送的,因此即使有关宣传册不是其直接印制,也不能免除其侵权之民事责任。如湖北戏剧院今后继续表演汉剧《求骗记》,其应规范作品的署名,将林戈明署名为编剧,蔡农署名为改编者。

同时,鉴于林戈明已去世,而人格利益并不能直接由继承人继受,本案中不能判决湖北戏剧院向林群芳赔礼道歉,而应由湖北戏剧院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即可。

关于林群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制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戏剧院的行为仅系在宣传册中对《求骗记》作品的编剧署名不当,该种行为并非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为,行为的危害后果也尚未达到使人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对林群芳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林群芳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考虑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之情况客观发生,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林群芳对本案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湖北高院公众号)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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