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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17日讯(记者郭一鹏通讯员刘宁姜福钢)前不久凌晨1点左右,正在凤台路实施夜查的南京交警三大队警力拦下了一辆小车。此时,驾车人还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拦下。
站在小车前的交警感觉眼前一片白花花,格外耀眼,几乎看不清其他任何物体。于是,交警请驾车人和自己一同来到车前,蹲下,正视这一对明晃晃的大灯。十余秒之后,二人起身,站在车旁,而眼睛的恢复却要明显滞后,仿佛还“沉浸”在方才的“烈阳”之中。交警带着驾驶员一同做了这个小小的实验,以换位思考的角度,让他感受到了刺眼大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相关规定,这名驾车人被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交警介绍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有三大危害:一是夜晚会车时,远光灯会使对向驾驶员视觉上瞬间致盲,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二是开启远光灯,会让对向来车误判了你的车速和距离,易引发事故;三是远光灯所产生的超大光晕会占据人眼视觉中很大一部分面积,从而使得对向驾驶员对来车的宽度以及它身后情况的判断力下降,易误操作。
交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做出了明文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如有违反以上行为者,处100元罚款记1分。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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