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购租用闲置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刷单分成”“跑分”,动动手指就挣钱?4月11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多人出于信任朋友等原因,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赚取佣金,最终获刑。
陈亮(化名)在QQ群内看见一兼职广告,通过其中的联系方式认识了微信用户“幸福里”。为获取佣金和支付宝抢红包口令,他按照“幸福里”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几个支付宝小号,不久账号均因交易异常被封禁。陈亮还找到陈华(化名)、郭某、郑某、魏某等发小和同学,收购其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和支付宝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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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通过可“阅后即焚”的隐秘聊天软件与上家对线,并按月获得佣金。其间,他逐渐知晓上家在境外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却仍收购他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为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累计结算涉赌资金约1亿元,他从中获利15万元。
而陈华、郭某、郑某、魏某虽知陈亮可能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出于“相信兄弟”“自己缺钱”“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继续提供多个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四人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6800万,各获利1万至3万元不等。
“我曾因被电信诈骗了3万元,一直欠着信用卡,欠债越滚越多,就想挣点钱还清。我害怕他违法,做了一段就没给他用了,可后来我女友家有变故急用钱,我不得不再用这方式挣钱。”陈华向警方供述。
郭某也承认,借出的支付宝账号因涉嫌电诈转账被平台冻结,他就意识到钱“不干净”。“但我和他从小玩到大,比较信他,感觉只转账没违法。”
警方在一网吧抓获涉嫌网络赌博者,对其转账流水调查后,发现赌资流入的账户属于陈亮、陈华、郭某、郑某、魏某等人,遂将几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亮已明知是跨境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赌资,帮助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故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陈华、郭某、郑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故一审判决四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2年3个月至1年7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一些网络兼职所述网购刷单,就是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遇可疑的“挣快钱”兼职与非常规的聊天平台都应谨慎,勿因亲友交情而轻易借卡,更不能为谋取高额利益带头组织刷单、跑分,走上犯罪歧途。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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