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叛徒”
因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资料图】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多次在微信群辱骂同事
致其重度抑郁
试图“以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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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北京东城法院发布一起
名誉权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
群里言行不当或侵犯他人人格权
在使用微信群
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讯工具时
要对自身言行负责
最终
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名誉权
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并赔偿医疗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
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
微信群内多次辱骂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任执行董事
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
任副总经理
两人共事多年
2022年1月
王某到张家口出差
被人跟踪堵截
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
王某怀疑是黄某
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
公司例会上
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黄某泄露个人行踪的情况下
王某说自己在张家口出差时
被跟踪并推测其行踪
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
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
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
要求公司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
明确谁是“内鬼”
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
黄某则予以否认
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
黄某情绪激动
为自证清白
黄某“以死证明”
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
黄某被送往医院
当日后
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
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
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
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
自2022年1月11日起
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
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
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
发表“损害公司利益”
“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
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
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
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
“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曾在群内发送
个人声明图片截图
表明自己并不存在
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
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
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
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
引发讨论
经医院诊断
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黄某认为
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
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扰乱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起诉至东城法院
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黄某名誉
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普通人不同于公众人物
社会评价主要源于
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王某系同事关系
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
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
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
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
并使用“内鬼”等字眼
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
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
割颈受伤
之后
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
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
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
“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
“揭秘集资骗局”
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
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
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
法院认为
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
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
工作环境中的人员
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
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
人数较多
且事实上
已经造成其他人员跟随王某的言论
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第一千条第一款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司会议
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
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
向原告黄某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
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
该案的主审法官荣慧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随着社会发展
技术进步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不仅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
还延伸至微信群
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本案中
王某的侵权行为
从现实空间扩展至
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
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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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综合北京市东城法院微信公号等
本期编辑:程茜
(来源:央广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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