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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何曙光 冯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2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在一年时间内给“第三者”转账35次共51010元,其妻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钱财。
2018年8月8日,段某与余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自2021年10月起,余某与第三人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多次微信互动、约会,余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王某转款。至2022年10月,共计转账35笔,合计5101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1314”元、“5200”元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转账共计25笔。妻子段某发现后诉至蕲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1010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本案中,余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王某明知余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并收受其赠送财物,其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故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全部返还。
办案法官介绍,男方多次向情人微信账户转款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妻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其妻有权要求情人返还丈夫向其赠与的钱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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