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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丈夫两年来两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离婚纠纷案,原告丁某(男)一次性给予被告卢某(女)经济帮助16万元。
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于2002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生育一女。2005年起,卢某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18年在医院治疗好转后出院,但仍未彻底治愈。2021年8月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22年9月,原告丁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已是承办法官肖力华第二次办理他们的离婚案件,经调查,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丁某对卢某不闻不问,再勉强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必要。于是肖法官多次与丁某和卢某的父母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经过不懈努力,丁某最终同意给付卢某经济帮助16万元,并已当庭付清,双方同意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行为。其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从原有婚姻关系中派生出的一种法律责任。
适用经济帮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二是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的个人财产或者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出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本案中,卢某系精神病患者,生活困难且无法自行解决,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丁某理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莫姣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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