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张梦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0:32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肖某诉被告田某等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对故意隐瞒房屋抵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卖家适用了定金罚则。
2021年5月,原告为购买房屋,与被告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购房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当其向银行清偿贷款时,发现该房屋另设立了抵押,遂诉至青山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双倍定金。
审理过程中,被告允诺在10日内解除抵押登记,以恢复合同的履行。但历时一个月,被告仍未解除该抵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隐瞒另设抵押的事实,且经催告仍拒不解除该登记,致使原告购房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以及第587条规定,判决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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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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