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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郝天锋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认真吸取教训,好好珍惜机会!”近日,在湖北省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举行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仪式上,一名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真心忏悔。
2月21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4月,小朱、小李、小王在得知同学何某、曾某通过向他人提供手机支付平台收款二维码帮助收款转账能够挣钱之后,觉得有利可图,明知何某、曾某帮助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仍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平台二维码提供给何某使用,并帮助收款转账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0余元。“3人虽为未成年人,但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承办检察官说道。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移送到郧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定,他们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时3人未成年,系初犯,在校学生,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同时具备家庭监护和社工帮教条件,再犯可能性不大,郧阳区检察院依法对3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六个月的监督考察期限。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为了让3人更充分吸取教训,通过征询公安机关、3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后,郧阳区检察院依法举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仪式,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检察官助理向3人现场宣告送达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官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具体要求,告诫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身心成长,配合司法社工的监督,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3名法定代理人当场表示,将尽家庭教育责任,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了孩子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郧阳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还引入十堰市益民社会服务中心的专业社工力量组成考察小组,共同对3人在考察期间开展跟踪帮教。下一步,该院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各界保护合力,助力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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