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43岁的胡志红在武汉开了一家灌香肠店。2021年12月11日、12日,赵鹏(化名)接连来他店里两次,共购买了186斤的灌香肠。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并向工商部门投诉。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法院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据1月19日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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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整个事发过程,可以基本看出,赵鹏的起诉索赔,并非是一般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之后的维权之举,而是看准了家庭作坊经营食品的法律漏洞,有意为之的“职业打假”。主动要求用真空包装,就是为了让胡志红自己做的灌装香肠,被认定为预先包装称量销售的“预制食品”;而先买少量看看样子,确定了可以索赔之后再大量购买,也是很多“职业打假人”使用的套路。
现在胡志红在包装上全部贴了黄色标签
“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善于运用法律,勇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扰乱市场秩序,多年来一直有争议。很多时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在这一类的诉讼中,原告虽然看上去在法律上占理,但往往得不到舆论支持,就是因为背离了常识常理。
中国美食文化博大精深,各种民间美食琳琅纷呈,有些成为了民俗和传统,已经成为了“非遗”,而很多这类食品,都跟灌装香肠一样,具备节令性,难以长期、标准化生产。但每到过年过节,却又是家家户户都想囤一点的美食。经营这类食品的商家,往往是勤勤恳恳靠双手做出口碑,赢得信任的手艺人,购买的人往往对这类食品也更为包容,只要料足好吃,质量有保障,包装如何,大家往往并不太在意。所以,拿这样的问题来起诉索赔,会被认为是“找茬讹人”,也是非常自然朴素的社会心态。
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凡事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包装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被抓到了漏洞,购买者主张自己权益受损,那么,法院的裁决无疑成为是非公正的最权威的标准,不仅对于胡志红而言意义重大,对于很多同样经营这类自制食品的商家而言,都是一种参考——如果这样的情况都能索赔成功,那对于小本经营的人来说会有多大的损失?这生意还能不能做得下去?
胡志红在门店卖手工香肠
而此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于常识常理的尊重。法院认定香肠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也就是一般而言的“散装食品”,真空包装是为了满足顾客的要求,并非预先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同时,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所以,索赔无据,予以驳回,合情合理,大快人心,不让法律成为“讹钱”工具,保护了社会良善共识。
近年来,常有这种作坊类食品被诉“三无”的案例出现,此前,“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遭索赔10倍”一案,因法院判决卖家10倍赔偿而引发轩然大波,就是因为判决虽然符合法律条文,但可能与常识常理不符。在人们印象中,家庭食品作坊并不是成规模的厂家,产量有限,顾客群相对固定,而这口家常味道,又寄托着很多人的情感和惦念,带有草根情怀色彩。所以,类似的案件在判决时,都应更为仔细判断涉案食品的类别属性、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加强还原事实、释法说理的力度,不管是赔还是不赔,都要站得住脚、服得了众才行。
法律是有其局限性的,尤其在世界快速变化的当下,社会发展的速度往往会快于法律成文,所以司法者适用法律更应重视,在尊重常识的基础上,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相链接。唯有尊重常识常理、遵循客观规律、倾听并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合理期待,司法的正义性才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共同认可,人们的法治信仰才会更为坚定。
(图片来源:长江日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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