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笙 杨睿
通过网络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生病报销一部分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者此前患有抑郁症未告知为由,要求取消双方的保险合同。武汉的李女士(化姓)遭遇此事,李女士表示自己并无抑郁症,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免除剩余年限内的所有保费。
2019年12月下旬,李女士通过某线上平台,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女士确诊了合同约定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就按合同约定要进行赔付,并且对于剩余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费进行免除。2020年11月,李女士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诊断,李女士患上了肿瘤。治疗一段时间后,2021年2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对方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收到了李女士的材料后,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调查了李女士的就诊材料、既往住院、门诊及体检记录等情况,随后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该份调查报告认定李女士曾在2018年期间有两次就医记录,这两次就医记录显示李女士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而且李女士的购药记录中显示她曾购买了盐酸度洛西汀肠溶片,该药品主要为治疗抑郁症。
2021年3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了基础部分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保险合同。原来,当初网购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是否存在风险告知书所列明的疾病,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没有如实告知其抑郁症病史,违背了合同约定,所以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针对保险公司的说辞,李女士解释她并没有患抑郁症,只是为了治疗失眠而去门诊开了两盒药。其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所以不同意解除,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3月,李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判断个体是否患有抑郁症及精神方面疾病,应当以专业医疗机构经诊断后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准。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李女士患有抑郁症的确诊报告及病历资料,也没有提供李女士在医院治疗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身体检查记录。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只有李女士两次就诊信息及购买药品的记录,并无李女士在第二次购药记录之后有关抑郁症的就诊记录及购买治疗抑郁症药物的记录,据此可知李女士并无长期服药治疗抑郁症的情形,不能证明在投保日之前,李女士就患有抑郁症及精神方面疾病。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并未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她不属于带病投保也就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2021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与李女士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豁免李女士在2020年11月30日起余下各期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保险合同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投保,在电子保单的形式下,由于没有传统纸质保单线下业务人员宣讲、解读,投保人由于自身知识、理解能力限制,对相关内容不一定完全知晓, 且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120 项重大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并对该重要事项明知。另外,李女士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其对“ 精神疾病” 的理解水平不能脱离社会一般公众的知识和道德水平。2022年1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在互联网时代,电子投保已成为主流投保方式。通过线上投保提高了交易效率,方便消费者随时随地进行投保。但保险相关服务产品具有一定专业性。消费者囿于自身知识、认知水平无法充分理解某些保险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因此,保险公司不仅应当要求消费者签署各类风险告知书,还应当在投保前通过一对一视频讲解等方式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别让“省心”最终变为“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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