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没有工作,流浪街头数月,4次偷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2月28日,浙江玉环市检察院介绍,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据3月1日澎湃新闻)
张某多年前从外地到玉环打工,2020年回家奔丧,2021年春节后回玉环,工作岗位已被人顶替。张某想另觅工作,不巧此时手机、身份证丢失,便在街头流浪。2021年11月9日深夜,他到菜市场找吃的,见运送豆制品的货车离开,便拿了一袋豆腐皮生吃充饥,此后多次在此处偷豆制品。
警方查实,张某4次窃得豆制品价值约200元。因4次盗窃行为属多次盗窃,已达到定罪量刑起点。但盗窃时张某是流浪汉,因饥饿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财物数量、价值较小。动机只为果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检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网友说,法网无情,法官有情,为检察官点赞!类似的处理,以前也有过报道。2021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同样是一名打工的男子,因没有找到活干,钱花完后,饿得撑不住了,偷了几次外卖,已涉嫌犯罪。在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之下,公安机关撤销了这起刑事案件,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放1000元司法救助金,帮助这名男子返乡。
检察院的做法,被认为是典型的“把枪口抬高一寸”,秉持了“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所谓善治,就不是机械性地执法,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体现司法温度。所谓天理,就是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像这种因饥饿而偷吃的,属于为满足基本生存需求而做出的举动,通常能得到谅解,因为民间素有“救急”的善良愿望。“偷吃保命”可视作紧急避险行为,不必以犯罪论处。如果超出基本生存需求,比如偷来卖钱,偷来储存,就不能被原谅了。
2021年11月,“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案例引发热议,网友认为判重了。法院后来解释,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实际是盗了200多斤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800元。而且是2年内3次偷窃,有社会危害性。法官说,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是进行贩卖牟利,那肯定是要进行打击的。
可见,法律在对待这类“小恶”案件,还是有根尺子的,就是要衡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无原则的“和稀泥”。有网友说,原谅了偷外卖的,对外卖员就不公平了,他的损失怎么办。实际上,检方对于外卖员也进行了回访,并且得到了外卖员的认可。这个案件的处理,法律就有了人性的温度。
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是说谁弱谁有理,犯了小恶小错就可以不计较。从轻与宽恕,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严或从宽,取决于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而定,并非是因人而异。
常言道,法律不强人所难。流浪汉偷食物充饥不起诉,彰显了“良法善治”的理念,这个应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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