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杨霞
谭某甲与同村人发生口角,竟将对方按倒在地,用铁丝捆绑双手,强行塞至车内,拖入一偏僻处欲推下“天坑”,见对方吓着瑟瑟发抖无反抗之意才作罢。2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谭某甲这一竖威之举给自己带来7个月的牢狱。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谭某甲痛悔不已:“我只想吓一吓他,想给他个教训而已。”
2021年10月的一天上午9时,家住秭归县的谭某甲牵羊路过同村谭某乙的院子时,与谭某乙发生了激烈争吵。当天上午10时,谭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再次经过谭某乙门口,两人争执升级,继而相互辱骂、抓扯。争执中,谭某甲将谭某乙按倒在地,并用铁丝将谭某乙的双手捆住,之后将谭某乙抓扯至三轮摩托车的车厢里,用抹布将谭某乙的嘴巴堵住。随后,谭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将谭某乙带到当地一天坑处,并扬言要将其推下去。最终,谭某甲见谭某乙没有反抗,便将其双手松开,驾车离开。
谭某乙报警后,谭某甲落网。秭归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一个争议点浮现出来,谭某甲限制谭某乙的时间较短,这样还算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承办检察官调查取证后发现,谭某甲限制谭某乙虽未超过24小时,但其对谭某乙采取捆绑、侮辱等方式,非法剥夺了谭某乙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
2022年1月,秭归县检察院以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秭归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检察官称,除了像本案件中的谭某甲这样直接束缚他人身体,剥夺其自由活动外,间接束缚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自由活动,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或采用无形的方法限制他人的活动自由,如讨要欠款时,采用跟随、蹲守等软暴力手段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等,都属于非法拘禁的范围。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人权,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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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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