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同业竞争问题
1.关注要点:
(相关资料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名称,以及该等主体与公司:(1)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2)以下方面是否存在类别相同或类似情形:客户或供应商;销售的产品或采购的原材料;销售地域、销售渠道;产品或服务的定位;技术或技术来源;商标商号。(3)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如符合前述所列情形之一,进一步了解:①该等主体在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在公司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占比。②后续处理方式(例如收购、注销、转让)、预计完成时间。
2.法律提示:
(1)同业竞争情形下,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律风险。
(2)同业竞争原则上属于“红线”问题,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见注),同业竞争也是IPO独立性问题的审核要点。
注1:《首发业务问答》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是否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注2:《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协议处理:
【适用于民企】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约定:
(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必须在特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将未能按期完成此事项列为回购触发事件,及/或设置其他专项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具体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公司处理计划,以及每家关联方情况作出细化约定。
(2)如公司未来通过收购从事竞争性业务公司股权、资产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应当聘请投资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收购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从事竞争性业务公司进行审计(适用于股权收购),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此事项,避免出现交易价格不公允、损害公司及投资方权益或对公司后续上市造成不利影响之情形,并在交易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3)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从事竞争性业务公司进行交易(或达到一定金额的交易),以及公司未来收购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之股权、资产的收购价格应取得投资方书面同意。
(4)在投后管理过程中,比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便投资方核实同业竞争解决进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
【适用于国企】在交易协议中,通常只能作出原则性约定,例如“XX集团承诺其后续应安排并协调相关方配合中介机构全面梳理XX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标的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根据上市监管要求,逐步消除对标的公司合格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风险,确保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对标的公司实现上市目标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备注:
(1)为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通常应核查相关主体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资产、客户和供应商、关联交易、具体财务数据、人员等,为此需审阅关联方的审计报告、销售与采购台账、主要资产台账、人员名册等文件。基于股权投资尽调目的,投资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通常无法比照IPO审核规则核查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是否构成(对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解决同业竞争涉及多方主体的核心利益,解决通常具有较大难度。
(3)对于大型国企集团,极有可能难以对同业竞争情况做全面核查,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并协调相关方配合中介机构全面梳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在同业竞争情形,合理制定解决与防范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后续应逐步消除对公司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风险。
问题2、公司关联交易收入占比过高问题
1.关注要点:
(1)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类型与内容(例如租赁、资金拆借、担保)、对应关联方与关联关系、关联销售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关联采购对应外购原材料金额占比、定价依据(与公司向第三方销售或采购金额之间的差异;与关联方向第三方销售或采购金额之间的差异)、偶发性或经常性关联交易。
(2)大额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
(3)如关联销售或关联采购金额占比较高(例如超过30%),是否制定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2.法律提示:
《首发业务问答》规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协议处理:
(1)督促公司制定投资方满意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及管理制度等,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机制,对于达到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及/或董事会(如投资方享有董事席位)审议,并尽可能确保投资方有一票否决权;另将此列为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或交割后承诺义务。
(2)督促公司协调保荐人根据上市计划尽快制定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应列明具体措施、时间表及减少比例等;另将此列为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或交割后承诺义务。
(3)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公司既往及未来的关联交易均必要、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未来应按照相关方案逐步降低关联交易比例,确保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安排,并设定专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