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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银罚决字〔2023〕47号)显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2.未按规定备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3.未按规定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未按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5.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6.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7.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8.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9.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0.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存在漏报、错报投诉数据的情况;11.收到人民银行转交的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并向人民银行反馈处理情况;12.未按要求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213.4万元罚款。
同时公布的长银罚决字〔2023〕48号显示,刘某(时任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总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刘某处2.5万元罚款。
长银罚决字〔2023〕49号显示,孟某植(时任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服务产业金融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孟某植处1万元罚款。
长银罚决字〔2023〕50号显示,宋某明(时任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兼任消费壹贷产品事业部总裁和普惠贷款产品事业部总裁)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宋某明处6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