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律规定的资产出资
根据《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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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采矿权、非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这里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有些出资资产尽管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如果符合货币估价、依法转让两大特征,那么这种出资方式也是应该认可的。当然,如果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出资的资产或者不符合两大条件的资产出资的,那么就会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按照出资不实处理,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具体情况包括:(1)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2)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效益,上述两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高估资产价值,出资不实。如相关资产出资时评估价值公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出现了新技术而导致其市场价值下降的,不能视做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3.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通常为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资产,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将要取得费用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该等出资不实问题不应成为IPO项目的实质性障碍。倘若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比如根本就没有权利证书,或者权利证书禁止转让等),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
4.股东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主旨,股东用以出资的资产必须是股东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反之就是出资资产产权权属存在瑕疵从而构成出资不实。这种情况可能有这样几种情况:①股东用以出资的资产是职务发明;②股东用以出资的资产为公司法人资产;③公司用以出资资产为非法所得。
5.出资未及时到位
不论是出资设立还是股权增资,相关规则都规定了股东严格的出资时间限制,出资不到位就是指股东没有按照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这里也包括这样的情形:老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的而分期出资的情形;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出资但是股东分期出资超过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