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前期笔者梳理分析了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政策及间接参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等(详见前期:股权激励所得,应何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最为人关注的当属“递延纳税”政策,在实操中也是频频被企业朋友们所问及,是不是只有自然人直接持股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可以递延纳税么?
(资料图)
本期笔者搜集了4个真实案例,可不可以?往下看
案例一:A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1、相关问题
问题1: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中股东的相关税收未实际缴纳并申请递延缴纳是否符合相关税务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具体要求,具体涉税金额及递延缴纳的原因。
2、重点回复
(1)2019年12月,明X有限第一次增资2019年12月19日,明X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00 万元分别由员工持股平台慧X咨询、华X咨询以货币方式认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慧X咨询、华X咨询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请递延缴纳,并已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符合相关税务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具体要求。具体涉税金额为在该部分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B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披露位置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之“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情况”之“(四)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2、披露内容
1、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回报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以间接持股形式对其进行激励。
(1)X德投资
X德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于2017年12月开始成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7.36%的股份,对价2元/股。
(2)X源资本
X源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2019年4月开始持有发行人3.86%的股份,对价4.5元/股。
(3)X贤资本
X贤资本系员工持股平台,于2019年4月开始持有发行人2.03%的股份,对价4.5元/股。
(4)X辰资本
X辰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于2020年6月持有发行人1.32%的股份,对价12元/股。
(5)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的纳税情况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X德投资、X源资本、X贤资本、X辰资本中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合伙人已就上述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案例三:C公司二轮问询
1、相关问题
问题三:股份支付相关款项未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税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2、重点回复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就持股平台启X兴、聚X众和晟X投资的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处理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案例四:D公司一轮问询
1、相关问题
问题二:2019年5月长春X锋以1元象征性价格向众X汇远转让股权,而以600.00万元的价格向吴X钢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方是否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该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2、重点回复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考虑与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绑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价值,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授予股份,众X汇远系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以1元的名义价格向众X汇远转让股权系发行人考虑到受让方出资人的工作岗位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所做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对此已确认股份支付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2020年3月12日,发行人就上述股权激励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事项进行备案,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确认相关人员可暂不纳税。
总结: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文件,笔者对注册制下的申报企业进行分析,摘录了以下4家企业案例,均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成功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向当地税务局提交递延纳税备案的情形,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板块 | 审核状态 | 企业所在地 |
1 | A公司 | 创业板 | 申报在审 | 广东 |
2 | B公司 | 创业板 | 已过会 | 山东 |
3 | C公司 | 科创板 | 注册生效 | 广东 |
4 | D公司 | 创业板 | 注册生效 |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