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积累了新做法新经验;互联网的发展使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证监会梳理总结了近年来上市公司具体实践,对《指引(2005)》进行修订和完善,这也是贯彻落实好新《证券法》的重要举措。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
1、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
1、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通过重塑公众股东和内部股东、权利行使人之间的关系,增强公众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有助于进一步行使监督权。
2、从原来的6大原则,确立为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四条基本原则。其中主动性是新增内容,也说明再过去时间里,上市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意愿较低,导致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主动性原则就是为了减少信息差,发挥公司主观能动性。
2、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1、互联网的发展使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其中投资者关系官方网站是投关最基础的品牌形象,这也要求上市公司的董办需要具备丰富的媒体关系管理经验,针对投资者的反馈进行回复处理,投关网站不仅作为一个“静态”宣传工具,更是成为一个“动态”的与私域流量股东和潜在股东双向沟通的工具。
2、本次修订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特别提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另外,与投资者的沟通内容大幅扩展,强制性的投资者说明会是本次修订的亮点制度,针对的具体情形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3、《新投关指引》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中增加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这是公司治理结合信息化变革的体现,将提升整体沟通交流的高效性、便捷性,在“碳排放”的时代背景下,更是未来趋势所在。
4、明确了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的配合义务。尽管不具有强制性的具体义务和追责条款,但是明确了公司负有义务。
5、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
6、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1、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人员配备、培训学习等内容。并且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2、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3、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4、明确各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监管、评估,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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