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分析(下篇)

2022-04-14 08:40:55     来源:资鲸

打印 放大 缩小

一、我国股权激励发展现状

Wind数据显示,以预案公告日统计,2021年A股共有818家公司发布了834个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数量较2020年同期增加83.30%。其中,12家北交所公司发布了12个股权激励计划。

2021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资本市场步入高质量发展期。注册制的推进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制度层面的持续创新和突破,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本市场开放与国际接轨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注入了新动力。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推出15条新举措,其中第十条就是明确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反映了税务机关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监管动向。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权益形式的激励收益,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期我们整理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分析(上篇))。本文笔者将接着分析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其他几种形式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要点问题,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以及激励对象提供全面的政策参考。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股权激励的形式多样,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主要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股票奖励四种,本文笔者将着重阐述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股票奖励形式股权激励的涉税问题。

三、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对这类所得,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在股票解禁时,才就本批次解禁股票形成的所得,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按“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

(2)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

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其中,市价是指当日收盘价格。

四、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在股票增值权计划下,员工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在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时,被激励对象并没有实际获得现金,且未来股票收益难以估算,故在授予时并没有纳税义务,而在被激励对象兑现该股票增值权并获得所得时,则应就该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同股票期权的方式处理。

(2019年1月1日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4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1月1日后,非居民个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35号公告相关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四、股权奖励的税务处理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在员工取得奖励的股票时,即发生纳税义务。而应纳税额的计算,同股票期权与上文讲到的股票增值权,需区别2019年1月1日前后取得与是否为居民个人的不同情况计缴。

应纳税所得额=所奖励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五、特别情况的税务处理

01

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2019年1月1日前)

对于一年内首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规定的应纳税额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后每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其他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已纳税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 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2019年1月1日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 35号公告\" 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 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 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02

延长纳税期限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并不适用于本政策。股票增值权其实质是为现金结算的激励形式,被激励对象在行权之时便已得到了奖励现金,因此不具备纳税困难的情况,故不允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政策。

此政策仅限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管理层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对于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而言,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激励形式实施股权激励,此间需要特别考虑涉税方面尤其个税问题,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在管理、财务和税务上都能做到合法合规有效。

下期我们讲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申报管理,记得关注。

标签: 应纳税额 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