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股权激励方式优劣对比及拟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2022-04-14 08:48:53     来源:资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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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常见的若干种方式

0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享有期权的员工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

股票期权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激励对象买与不买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公司无权干涉。作为一种权利,它是公司无偿“赠与的”,实际上是赠送股票期权的“期价权”。其次,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股票不是免费得到的,必须支付“行权价”(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该行权价是一个“现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不变的。

优势:

1、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2、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由于期权是企业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选择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激励对象的收益全部来自于上市公司股价对于授予价格的溢价,同时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

劣势:

1、作为股权激励为目的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将持续计入相应的费用从而持续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此外,如果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不能可靠最佳的估计,那么将对计入的费用额度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年度利润。

2、对于激励对象来说,首先的问题是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目前根据规定,股票期权从授权日到行权有效期结束有不低于5年的时间,之后管理层减持股份依然受深圳交易所的管理层持股限售规定,即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的25%。大大降低了激励效果。

02

干股

干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赠与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干股票相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最大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在激励与惩罚方面存在一定的对称性。

优势:

1、干股票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因此激励对象时刻对于可获得激励价值有直观的了解和判断,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2、若已向工商部门及相关机关登记的,则权利与股东相同,即同股同权。

劣势:

若无登记,仅是股东间约定的,则根据协议内容明确权利,如无特别约定,则只享受分红权。股权赠予缺少法律、公司章程支持下,是无法被有效认定的。

03

虚拟股

虚拟股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

优势:

激励对象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分红及公司股价升值带来的收益,大大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极强的激励作用。

劣势:

没有工商登记则意味着激励对象不能拥有股票所有权、表决权,且无法转让和出售,离开企业后会自动失效。 

04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由于股票增资权与公司市值挂钩,既不适用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上涨下跌一说),同时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小,就不详细讨论了。

二、国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案例

01

企业内部实股转让

案例:

鼎汉技术:2007年11月21日,公司股东鼎汉电气将其持有的1,770万元股权以每股0.8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顾庆伟1,026万元、杨高运300万元、幸建平108万元、方磊102万元、杨帆90万元、吴志军72万元和张霞72万元。同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9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中国风投认缴132万元,中国宝安认缴66万元。受让人员名单中,幸建平、方磊、吴志军、张霞为公司董事及高管,杨帆为财务部会计。

汉威电子(2009年10月30日上市):2007年12月,汉威有限原股东任红军、钟超、任红霞等三人分别向刘瑞玲等35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有汉威有限股权,受让人中多数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转让价格为1元/股。

分析:

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司股东按照比较低的价格将原有股份转让给需要激励的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一般该方式实施的前提是以上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业绩优异,控股股东(大股东)为体现股东对以上人员经营业绩的认可,对以往人员的一种追溯性奖励。缺陷是稀释了股东的控股权,并对企业未来经营的激励效果不是非常明显。

02

外部人员增资扩股

案例:

探路者:根据探路者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召开的2008年第3次临时股东会及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京信验字[2008]011号),肖功荣、廖红涛、冯铁林、于惠海、伍松林、韩涛、尹亮、石信、李润渤、李小煜、张成、孙红、李质辉、盛晓舟、范勇建等15人以货币方式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增14,050,000.00元,其中:799,760.00元增加注册资本,余额13,250,24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后,石信的持股比例为3.6468%(其他新进股东持股比例都在5%以下,此处不再赘述)。新进股东中,除肖功荣未在公司任职,其他人员都是公司高管、董事、监事。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通过职工持有的理涵投资公司这一平台,通过理涵投资公司股权的流转、对瑞凌实业的增资来实现股权激励的效果。

神卅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来,至上市前,先后实施了6次股权激励,主要都是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吉峰农机则更是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常态,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规授予机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人民币l元的价格动员管理人员和中、基层骨干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

分析:

该方式主要是通过公司股东同意,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分享上市之后的股权增值收益。一般增资扩股的价格与其他的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价格基本一致,诸如神州泰岳、吉峰农机应该都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一定的股权激励相应的考核体系,当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合格之后,准许这部分对公司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成为公司的股东。

03

曲线股权激励

案例:

佳豪船舶:2007年12月22日,佳豪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066万元增至 1,625.708 万元,并吸收紫晨投资和赵德华等 35 名自然人为公司新股东。原股东佳船投资以现金出资127.5200万元,按1.0703: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 119.1412 万元;新增股东赵德华等 34 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出资合计297.5600 万元,按照 1.0703:1 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合计 277.9961 万元;新增股东王振华以现金210万元出资,按6.4587: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32.5142万元;新增股东紫晨投资以现金 840 万元出资,按 6.4587:1 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 130.0566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紫晨投资与赵德华等34位自然人(多数为公司高管、核心人员)的出资价格差距6倍左右,属于非同一价格增资。证监会就此提出:“请发行人说明同一次增资价格不同的原因,该次增资是否构成股权激励及其股权激励的具体考虑;若为股权激励,请说明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有否激励的制度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相关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佳豪船舶表示,该次非同一价格增资系于公司股份化之前完成,因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紫晨投资也出函证实其增资价高系出于真实意图的表示,因此另一部分的“低价”也不确认为股权激励。

分析:

该方式与直接允许管理层直接增资扩股的方式不同的在于,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增资扩股价格与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同。因此以上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不需要制定股权激励的制度(只要可能不需要直接披露),也不需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相关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但是该方式则需要履行上述手续。

从以上方式可以看出,我国A股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般都是以现股为主,侧重于追溯激励企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激励企业管理人员在上市之前保证公司的业绩增长,成功实现上市的目标,毕竟上市之后股权才能实现最大额度的增值。至于上市之后留住公司的人才,激励公司管理层关注公司业绩的股权激励计划则主要通过上市之后再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来实现。

三、拟上市阶段股权激励计划关注的问题

1、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由于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待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2、股权激励要跟企业内部考核机制配套实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方面都要有相关保障措施保证股权激励的落实。

股权激励并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做支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是一个繁杂的工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

3、尽量不在拟上市阶段虚拟持股。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虽然没有像非上市公司那样灵活设计,但也不是说一点设计的空间都没有,就单纯一个实股,可灵活设计的模式有很多,比如一次性注册+一次出资,一次性注册+分期出资,分期注册+分期出资等,还是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同时拟上市企业激励模式,需要结合企业上市法规政策进行设计,特别是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激励模式选择需重点关注法规政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进程!

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既要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战略规划、商业模式、人力资源等,又要结合企业IPO计划,严格资本合规、财税处理,做到有激励效果,节约成本,又合法合规,顺利上市。建议拟上市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可聘请我们专业机构来进行平衡和把握,也欢迎大家积极联系我们进行交流、探讨。

标签: 上市公司 股票期权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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